梅州市食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梅州市食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Meizhou Food Industry Union 缩写:MZFIU。

第二条  本会由梅州市行政区域内覆盖从农田到餐桌的与食品相关的企业和单位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地方性社会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食品行业内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的作用,大力推动行业的食品安全、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协助政府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和行业管理工作,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为本行业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弘扬梅州食品文化,促进梅州食品安全和行业发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是本协会最基本的宗旨。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梅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梅州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教子岌路6号梅州嘉应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二楼,邮政编码:5147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梅州食品行业结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就梅州市食品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法规等问题向市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企业提供论证咨询服务。

(二) 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 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 研究并指导本行业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开展行业内企业质量管理、诚信经营、科技进步、创新成果和产品质量的评价工作;组织评选本行业中做出成绩的单位与个人,并予以奖励。对有突出贡献者建议政府或相关部门给予奖励。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机制,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六)参与或经有关部门授权,协助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工作,组织行业内企业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

(八) 经授权或委托,组织开展行业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推广优秀科技成果,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与创新,促进食品产业的发展。

(九)组织同行议价,防止不正当竞争。

(十)建立行业自律的长效机制,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开展行检行评,规范会员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条件,维护市场秩序。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生产和经营。

(十一)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论坛等活动,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展企业文化;举办各类培训,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了解掌握食品工艺技术、质量管理等知识,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十二)经授权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建立统计调查制度,采集统计数据,发布行业信息;整理和分析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并提交行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十三)加强与国内外同行及相关组织之间的联系,开展国内外经贸交流活动,组织产品的展览、展销、展示,参与食品市场建设,不断开拓市场;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产业的外向发展。

(十四)编辑出版、发行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食品行业的先进理论、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十五)管理好协会开办的协会网站、《客家印象-特产》淘宝销售网店,使之成为梅州食品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宣传媒体以及销售平台,指导人们平衡膳食,改善提高国民营养健康状况,协助会员企业宣传企业文化提高企业形象。

(十六)发展食品行业公益事业,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为行业服务的实力。

(十七)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食品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依规定缴纳相关工本费用;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会员身份网络认证资料及会员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和取得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相关工本费用;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积极向协会提供本行业、本企业的生产、技术、市场信息与资料,撰写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合理化建议等文稿。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会员实行“零会费”标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牌匾并协助协会注销会员的网络认证资格。会员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与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减少协会会务费用开支,减少占用会员正常经营时间的情况,本协会的各项会务都可采用网络会议形式:会议相关人员在收到协会的通知后,可在协会主办的网站获得会议相关的专题资料,并可在网络身份认证完成后行使相关的权限(表决权、否决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由会员推荐和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主决定协会秘书处及各直属单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人事任免、聘用及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必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对外发布新闻和公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协会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的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所办实体上缴的管理费用及利润;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有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30日第二届会员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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